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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灣傳統戲曲
台灣傳統戲曲風華-傳統戲曲表演概論(一)
【台灣傳統戲曲的發展背景】 壹、福建戲曲音樂流傳台灣 台灣在十七世紀初期,來自福建漳、泉兩州之移民,已有數萬人。明天啟元年(西元一六二一年),顏思齊自日本率眾入墾台灣,鄭芝龍附之。天啟四年(一六二四年)荷蘭人佔領台灣,因勞力需求,故自福建沿海招募移民至台灣墾殖。崇禎十七年(一六四四)滿清入關,福建沿海民眾逃往台灣避難者不計其數。永曆十五年(一六六一),鄭成功來台驅荷,率眾四萬五千人及其眷屬屯居。次年清廷從降將黃梧之議,將山東、江、浙、閩、粵沿海居民遷往內地,禁止民眾出海,以防鄭成功反攻,百姓流離失所,鄭成功乃招撫漳、泉、潮、惠四州流民渡海開墾。雖清廷自領台以後即實施海禁,但民眾仍相繼渡海來台,至雍正十年(一七三二),由於大學士鄂爾泰上奏,始開部分禁令,後來又發出兩次禁令,於是移民更多。 由於台灣早期移民大都來自福建,因此不論文化、語言或風俗民情,自然隨著移民傳入台灣。從史料觀之,如嘉慶年間謝金鑾與鄭兼才的《續修台灣縣志.地志》云,居住台灣者,皆內地人,故風俗與內地無異;乾隆年間朱景英《海東札記》:「台灣本島夷境,祇今林林總總,皆漳、泉、潮、惠之人,占居於此。」台灣早期移民族群以福建漳、泉和廣東客家族群為主;這三大族群從原鄉帶來許多民間音樂戲曲,可說台灣早期民間戲曲主要源自大陸閩粵地區。 從劇種而言,台灣傳統戲曲除歌仔戲外,其它劇種大都由福建傳入。一六六一年,鄭成功來台驅荷之際,閩南人民大量移居台灣,便將流行於閩南地區的民間曲藝與歌舞帶來台灣。清代流行於台灣民間的南管戲(七子戲與九甲戲)、四平戲、傀儡戲、布袋戲、皮影戲等劇種及民間歌舞小戲,均隨大陸移民傳入,成為民眾生活中的主要娛樂,由此可見福建戲曲音樂對台灣民間戲曲及生活的深遠影響。 貳、民間盛行演戲酬神風氣 宗教信仰為台灣傳統戲曲發展的另一因素。台灣早期移民必須渡過險惡的「黑水溝」,由於航行船隻簡陋,航海技術不良,又無氣象預報和導航通訊設備,因此在渡海途中已有不少人因海難而喪命;即使安全抵達台灣,也要面對種族競爭及生存壓力,如原住民的抗爭、漳泉、閩粵械鬥以及各種天然災害和瘟疫。清同治十三年(一八七四),日本治台之前的一百九十年間,採取消極的治台政策,尤其是康、雍、乾三朝更以台灣孤懸海外,治理不易為由,嚴禁大陸移民來台。然而,沿海居民因經濟因素及人口壓力,冒險渡海者仍不絕於途,偷渡之民眾即使生活面臨困境或發生紛爭,亦不敢尋求政府之保護或調解;加上當時清廷官員視來台任職為畏途,且派遣來台之官員大多素質不佳,所謂「三年官,兩年滿。」任期一到便可回大陸,官員既無久居台灣之心,自然無心經營。由於以上種種因素,民眾只能求助於冥冥不可知的神明,導致宗教力量隨之抬頭,因此演戲酬神風氣普遍,也促使傳統戲曲的繁榮。 由於新來的移民與原住民常因越界侵墾造成紛爭,因此為結合族群力量,互相照應,移民大都依原有之族群關係聚集而居,並建立寺廟作為當地居民共同的信仰中心。每逢歲時節令、神誕祭典、建醮等慶典,民間大都演戲酬神。《彰化縣志.風俗志》:「村莊神廟,或建、或修,好求峻宇雕牆。年節香燈之外,必欲演戲,動費多金。凡神誕喜慶,賽願設醮,演唱累日夜。」又《安平縣雜記.節令》:「十五日,上元佳節,天官大帝誕。人家及各廟宇均如慶祝玉皇儀式,演大小戲,延道士以諷經。……豪侈之家,有懸花燈、放煙火者,有吹簫、唱曲、宴飲終宵者。」又謂:「八月十五日,祭當土地福神。由首事鳩金備辦祭品,張燈演戲。」由此可知不論歲時節令、神誕或建廟、修廟,民間流行演戲酬神之習俗,儼然成為民間信仰中不可或缺的一環。 此外,民間對少數廉明清官,加以神格化,並奉為神明。如《台灣通史.列傳》謂楊廷理以拔貢生初知侯官縣,歷陞至台灣海防同知,曾平定林爽文、朱一貴等人,民思其政,為位於文昌壇之右;《雲林縣采訪冊.斗六堡》記載:廉官姚鴻除暴安良,奉祿位於受天宮;《新竹縣采訪冊.水利》:「乾隆八年,曾崑茂開濬,每年不收水租。曾崑茂故後無嗣,各佃僉議於每年八月鳩捐百餘金(各莊佃人每丁各出錢三十餘文),演劇、刑牲致祭,輪流辦理,永遠勿替,以報其功德。」民間感其廉明與恩澤,視之如神明,祭祀時仍不乏演戲活動,可見演戲活動已成信仰酬神、謝恩最主要的表達方式。 參、民間最普遍的休閒娛樂 傳統戲曲活動主要目的為酬神,兼具娛人的社會功能。由於傳統社會缺乏各種休閒活動和傳播媒體,民間休閒娛樂型態既少,娛樂場所也有限,因此,伴隨著宗教信仰而來的酬神演戲活動,便自然地成為民間最普遍的休閒娛樂,且為台灣社會最開放、熱鬧的活動。例如《諸羅縣志.風俗志》:「神誕,必演戲慶祝。二月二日、八月中秋,慶土地尤盛。秋成,設醮賽神,醮畢演戲,謂之壓醮尾。」又謂:「家有喜,鄉有期會。有公禁,無不先以戲者;蓋習尚既然。又婦女所好,有平時慳吝不捨一文,而演戲則傾囊以助者。」說明有婦女平時十分吝嗇,對演戲活動的贊助卻相當慷慨。由於民間缺乏休閒娛樂,因此民眾對戲曲演出活動,反映非常熱烈,如《諸羅縣志.風俗志》記載:「演戲,不問晝夜,附近村莊婦女輒駕車往觀,三、五群坐車中,環台之左右。有至自數十里者,不艷飾不登車,其夫親為之駕。」生動活潑地反映出婦女熱衷觀戲之心情。 在移民社會中,各種宗教性、娛樂性組織都兼具團結族群、社交聯誼及休閒娛樂等功能,尤其是戲曲技藝結社者最為明顯。此種業餘子弟社團大都由地方父老鄉紳發動鄉民出錢出力共同組成,提供良家子弟學習戲曲、技藝,作為閒暇時之娛樂,在節慶、祭典活動中,這些戲曲社團則成為基本的遊藝表演團隊,代表地方勢力。從台灣戲曲發展史觀之,子弟社團的戲曲活動較職業劇團更為熱烈、普遍,幾乎每個鄉鎮都有此類團體,其中以北管子弟社團最為興盛,在民間業餘戲曲社團的推波助瀾下,也促使戲曲活動的盛行。 戲曲在民間生活中雖有舉足輕重之地位,但也存在著雅俗、官民觀點不同的問題。官府及文人階層對於民間戲曲多半以「莫看百戲」自律,認為台灣戲曲大多粗俗,藝術水準不高,場地雜亂,視之為迷信、浪費、陋俗;戲曲活動大都配合神誕節慶,形成市集,場面熱鬧混雜,市井無賴也趁機而入,經常發生紛爭與衝突,導致官方注意。如朱景英《海東札記.記氣習》:「又開場演劇,小伶流睞所及,名曰『目箭』,人必爭之,揮拳斃命,亦所時有。此皆習之最惡者,當厲禁之。」清廷對民間演戲屢有禁令,如禁止民間演夜戲,演戲也不得超過三天,但這些禁令端視地方官員認定,隨劇團頭家、寺廟頭人(負責人)的社會關係而定;事實上,官府在一些慶典、儀式場合,也需要民間劇團的配合參與,可見台灣傳統戲曲不但在庶民生活、信仰中相當重要,即使官方也是「既愛又恨」,無法真正全面禁演。 【演戲的因素與酬勞】 壹、演戲的名目 台灣民間演戲的名目包括神誕、還願、喜慶、建醮、謝平安、道歉、打賭、處罰等多種名目,質言之,民眾總是想盡藉口聘請戲班來演出。 在眾多名目之中,以神誕之演戲酬神最為普遍,因一年之中,有許多神明的誕辰,例如正月九日天公生、二月二日土地公生、三月二十三日媽祖生等,一般廟宇都會聘請劇團演戲,恭祝神明「聖誕千秋」;許願祈求平安、婚姻、生子、事業或功名者,事後還願也常會出資請戲班演戲酬神;喜慶如娶妻、彌月、做壽等也請劇團演戲;又如寺廟改建、落成之建醮祭典,亦有演戲活動;每年年底各地之謝平安,仍然有戲曲演出;至於道歉、打賭亦可演戲;其中以演戲道歉是民間最公開而隆重的道歉方式;演出時以紅紙寫明歉意張貼在布幕上以示公開道歉;以演戲作為賭注則多因意氣之爭,而打賭賭輸者出資演戲娛樂大眾,在官威不彰、法紀不明的傳統社會中,民間也以出資演戲作為處罰方式,台灣俗語有:「一枝放你去,二枝打竹刺,三枝罰一棚戲。」意謂以罰戲處罰偷折三枝甘蔗之民眾。此外,違反鄉里公約者也會以處罰方式作為懲罰。如澎湖白沙規定不得賭博,民眾若被查獲,便須出資請戲團演戲。 神誕演戲之例,如《台灣府志.風土志》記載:「中秋,祀當境土神。蓋古者祭祀之禮,與二月二日同;春祈而秋報也。是夜,士子遞為燕飲賞月;……山橋野店,歌吹相聞;謂之『社戲』。」此外,生命禮俗中的喜慶,也時常在酒席間聘請戲班演戲,可見戲曲在民眾生活中的重要性。 貳、演戲的性質 從演戲之類型而言,有酬神戲(神明戲)、平安戲、字姓戲(家姓戲、單姓戲)、同業戲、避債戲、做兵戲、新娘戲及暝尾戲等。 神明戲如農曆二月的土地公戲、三月的媽祖戲;平安戲通常在稻穀收割後之年底舉辦,其演出目的為感謝神明庇佑民眾一年平安;字姓戲又稱家姓戲或單姓戲,以同姓者共同出資,請劇團演戲,例如台北市大龍峒保安宮,仍保留字姓戲習俗,而台中南屯萬和宮之字姓戲,亦有相當悠久之歷史,字姓戲係採輪流方式,形成競賽性質;同業戲是指各職業團體在其行業神或當地神祇祭典,聘請劇團演戲酬神;避債戲是在除夕演出,債務人除夕時不敢留在家中,台灣習俗過年期間不得向人催討債務,因此除夕夜到廟口看戲以躲避債主上門討債,祇要超過午夜債務便可暫緩到初五隔開之後再償還,故此種戲稱為「避債戲」。 做兵戲是服完兵役,平安退伍歸來,與同梯次的人合資請戲班演戲;新娘戲是結婚時演戲酬神並娛樂大眾,通常是長子結婚時才請劇團演戲;暝尾戲一般是夜晚十一時以後至隔天所加演的戲,當夜戲結束後,由於觀眾欲罷不能,即所謂「做戲的要煞,看戲的不煞。」就以貼賞金方式要求劇團繼續表演,有時一直演到天亮才散戲,因此稱為「三齣光」。 參、戲金的籌措 戲金之籌措通常有三種情況,即由廟方出資或私人還願,另一種是向當地民眾收取「丁口錢」。 由廟方出資之情況較為單純,因台灣民間宗教信仰極為興盛,每逢神誕,廟會主事者大多會聘請戲班前來演戲,製造熱鬧氣氛。私人還願聘請劇團演戲也相當多,許願類型大多為求健康、婚姻、生子、事業或功名,一旦如願則出資演戲,酬謝神恩。至於「丁口錢」,丁指男性,口指女性,每戶依丁口人數多寡為收費標準,通常丁是口的兩倍,繳交金額悉由祭典之爐主、頭家決定。另外也有按田畝數出丁口錢或按戶稅額繳交者。每逢地方重大慶典,寺廟之爐主與頭家,都會分別向民眾收取「丁口錢」,請來劇團盛大演出,以酬謝神明的庇佑。如《台灣府志.風土志》:「二月二日,各街社里逐戶斂錢宰牲演戲,賽當境土神;名曰『春祈福』。」說明逐戶收費共同籌措戲金之情況。 對一般民眾而言,大多認為出資演戲猶如參與祭典,乃理所當然之事,因為祈求平安順遂是共同的願望。以「丁口錢」的繳交為例,並無任何法令規定;然而,民間約定俗成,縱有少數民眾心有不甘,但礙於情面,多半仍然如數繳交,因為酬神演戲已成為鄉里共同活動。 肆、請戲的規矩 請戲之規矩係由班長(經紀人)負責安排、聯絡,包括演出費用?何時、何處演出?有趣的是假如屆時因故無法履約,班長必須被綁於戲台上供大家觀賞,以示懲罰,因此有句饒富民間趣味的台灣俗語謂:「誤戲誤三牲,班長綁在戲棚頂。」 請戲必須訂定戲曲演出合約書(戲單),內容須載明演出地點、日期、請戲人名字、戲班名稱及戲金數額,並記載雙方的權利義務,如請主須供應「白米若干斗、豬肉若干斤、火油、大柴、粗紙、……。」因戲班出門在外,人生地不熟,不便採購,因此請戲時也要為劇團準備日常生活所需用品。此外,為預防自然災害及突發情況導致戲曲停演,亦須於契約單中載明責任歸屬。 至於昔日內台表演規矩亦須載明於合約單中,例如以十天為一檔期;戲院向觀眾收取之門票收入,扣除兩成稅捐外,戲院主人與戲團則五五分帳;且戲院在劇團演出期間須為劇團準備米、柴、木炭、茶葉等生活所需;戲院必須負責報紙、海報、小傳單以及看板等廣告事宜,這些相關項目均須詳細寫明,以免日後產生糾紛。 請戲尚有訂金問題,有口頭約定演戲,完全不收訂金者;亦有收取部分定金者。口頭約定者多半是請主與戲團相當熟悉,彼此能夠信賴。至於定金之收取,民間大抵收取戲金的兩成至三成,亦有象徵性僅收取一、二千元者。一般來說如逢重大節日,演出機會較多,劇團為避免請主臨時爽約,失去其它演出機會,通常會向請主收取訂金。收取訂金具有保障劇團的功能,目的在於避免請主臨時解約,如果取消演出,訂金如數沒收。 伍、演出的酬勞 演員之酬勞視個人行情而定,在傳統劇團演員無固定底薪,有演出始有收入;戲班收入則有戲金、賞金及扮仙禮三種。 目前民間戲曲演出之戲金並不固定,除因劇種、演出時間、地點而不同外,各劇團之收費標準亦不一致,甚至請主與劇團交情亦為重要決定因素。以演出時間言,重大節日如農曆二月二日土地公生、三月二十三日媽祖生等重要節日慶典,由於劇團供不應求,戲金為平時的兩倍至四倍。 以車鼓等歌舞小戲而言,酬勞以日計算,播放錄音帶則酬勞較低,請主若為外地,尚須加收交通費。此外,戲團、演員本身之水準與知名度,亦為衡量戲金高低的另一標準。就一般野台劇團而言,乃依照演出人數、佈景多寡、路途遠近、技藝優劣及演員年齡等因素決定。由老演員組成的戲班,戲金更少,俗諺謂:「做戲頭,乞食尾。」正是老演員身價暴跌之寫照。 目前有後場之布袋戲團於重大節日(如媽祖生當天)演出日、夜各一場,戲金約七萬元左右,平時為三萬元至五萬元;無後場者是三千元至一萬元不等,遠途另加交通費。皮影戲一場約兩萬元,大型公演則是一場四、五萬元,同樣是遠途另加交通費。至於傀儡戲因演出劇團較為稀少,劇團請調人手亦不易,且禁忌較多,演出機會亦少,因此戲金通常比布袋戲及皮影戲高;且其戲金又因開廟、開台、壓火災或意外災難等祭祀情況之不同而有差異。此外,傀儡戲的戲金又因災難有無死傷而有高低之不同。 至於野台歌仔戲每天日、夜兩場,演出費約在兩萬八千元至四萬元之間,大型歌劇團如「河洛歌子戲團」、「蘭陽戲劇團」及「明華園戲劇團」等,一場約三十萬元至五十萬元之間。戲金多寡與表演的劇碼有關,而演員、樂師及工作人員人數較多,使用之道具佈景較多,當然戲金就相對提高。 劇團或演員除基本之戲金收入外,尚有「賞金」一項不定額之收入。賞金所獎賞之對象可能為劇團,也可能為演員個人,若是賞給劇團則是共同收入,而賞給指定演員則成為個人收入,但一般習慣仍然是有福同享,大家分紅。賞禮也不限於現金,金牌、戒指或錦旗均有。當劇團或演員個人接獲觀眾致贈賞禮時,劇團通常以紅紙寫明獎賞對象、金額和獎賞者姓名,並將所賞鈔票或金牌貼掛在紅紙上,再將紅紙掛在布幕上,爾後以麥克風宣佈:「感謝!感謝某某人賞金多少,贊助本團光彩。」然後鳴放鞭炮致謝,之後才繼續演出。 傳統社會中賞給演員個人的賞金不乏「捧名角」之意味,如台南名詩妓王香嬋,色藝雙全,能詩文,又能粉墨登場,豔名遠播。又如連雅堂「花叢迴顧錄」云:「己亥(一八九九)之秋,台北女伶始至台南,凡七、八人,其著名者曰阿葉,曰玉葉,……各有驚鴻之態,五陵少年,爭擲纏頭,一夕演於許氏之浣紅閣,合唱《蕩湖船》一齣,曼聲柔媚,聽者魂銷,蔡玉屏山長尤擊節,余時在座,為賦四詩。」 目前賞金的基本賞主為爐主、主任委員、地方民意代表及村里長等地方士紳,其金額不等;一般觀眾並不一定會給賞金,端視個人財力及興致而定。民間戲曲演出目的在酬神,因此在正戲演出之前,必定要先表演一段扮仙戲,而且扮仙戲通常比正戲重要,民間熱衷於扮仙祈福之民眾非常多,因此整個下午均演扮仙戲之情形極為常見。 本來扮仙禮為劇團之收入,目前是由廟方向要求扮仙之民眾收取扮仙禮,然後與劇團平分;也有不少寺廟分文不給,讓演出之劇團感到不公平,因為扮仙戲乃由演員扮演天界神仙,為信徒祈福,俗諺說:「加官禮恰濟過戲金銀」,由於扮仙戲場次多,扮仙戲所得之禮金往往比戲金多,因重大節日時請扮仙戲者眾。而扮仙禮常依戲中腳色而定,扮仙戲規模最小者如三仙戲,大型如《蟠桃會》、《天官賜福》,俗諺說:「醉仙半棚戲」,意謂扮仙戲中之《大醉八仙》,禮金為戲金之半,表示禮金非常高。例如目前布袋戲中醉仙之扮仙禮即有一千二百元,歌仔戲中扮壽仙為八百元,亦即廟方向每位登記扮仙之信徒收取八百元,積少成多,為數亦相當可觀。 【劇團的組織與營運】 壹、劇團的組織 劇團之組織成員主要有團主、演員、後場及後台工作人員。團主負責出資組團、購買道具與戲服;演員來源有綁(?)戲孩子(即童伶,由父母將子女簽約賣與劇團)、家族性(藝人子女)、缺錢者或是對演戲有興趣而投入戲班者;後場為文、武場伴奏樂隊;工作人員則指負責管理戲箱以及走台(撿場)人員。此外,尚有不屬於戲班成員之班長(經紀人),為寺廟與戲班間之仲介,通常抽取戲金的百分之八作為酬勞。 團主為劇團主要負責人,由於出資組團,又須擔負風險,故其收入亦較其他演員豐厚。以前法令規定團主必須具有高中以上之學歷,由於民間藝人大多因家庭環境因素,學歷普遍低落,因此符合規定者極少,造成登記有案之劇團多為掛名團主。一般而言,大型劇團均有「戲先生」,負責講戲與排戲,小型劇團則由團主或資深演員擔任排演工作;由於昔日演員大多不識字,既看不懂劇本,亦無須編寫劇本供其閱讀,乃由戲先生負責講戲工作。講戲方式為戲先生於開講前十分鐘、五分鐘各打一次鼓,開講前再打最後一次鼓,催促演員及後場參與聽講。戲先生講戲之內容僅為大綱分幕,演員必須即興發揮,依大綱演出;通常演員必須將簡短之大綱加以鋪陳,演至數小時。可見要成為一位受歡迎的成功演員,必須經過一番磨練。 一般來說,傳統社會中演員之社會地位較為低落。宋元以來戲班已逐漸出現,但規模不大,至明代出現大型職業戲班,由於劇團成員需求,於是採取買賣貧寒子弟入團學戲之方式,如明朝范濂《雲間據目抄》:「近年上海潘方伯,從吳門購戲子,頗雅麗,而華亭顧正心、陳大廷繼之,松人又爭尚蘇州戲,故蘇人鬻身學戲者甚眾。」鬻身學戲為傳統劇團之風氣,影響所及,昔日台灣傳統社會也有許多父母因家庭困難,不得已送子女至戲班學戲。俗諺說:「父母無聲勢,送子去學戲。」所謂綁(?)戲即是父母與戲班簽定數年契約,送孩童至戲班學戲,而戲班必須支付一筆錢給孩童之父母,爾後孩童在戲班,戲班無需再支付酬勞,直至契約期滿,始得離團。 中國伶人自古以來常有親屬關係,《漢書.佞幸傳》:「李延年,中山人,身及父母兄弟皆故倡也。……延年善歌,為新變聲。」說明李氏一家人多為倡優之情況。由於伶人之間生活習慣較為相近,較易婚配,因此宋元以來產生之小戲班,其結構大抵為家族性,宋元南戲或元明雜劇中,亦可見到家庭戲班之描寫。家族性戲班之產生有其經濟、社會背景,一旦其它戲班高薪挖腳,契約關係並不能保障戲班演員之穩定,嚴重影響戲班正常營運,唯有親屬關係始能確保團員之向心力,因此傳統戲班團長三妻四妾,極為常見;況且一旦團員成為團長之家屬,戲班不必再支給酬勞,足可減輕戲班成本負擔。此外,因團員生活習慣與一般人不同,且生活圈較為狹窄,因此也有不少演員與後場人員結成連理。 另一種演員來源為缺錢者,由於個人經濟因素,便先向戲班支借一筆無須付息之「班底銀」,爾後參與戲班演出,不再支取酬勞,逐筆於「班底銀」項下扣除,直至所借款項還清為止;若簽定此種契約之演員於期約未滿前離開,則必須先行償還積欠之款項。此外,也有人是因為興趣而投入戲班,台灣民間有不少形容戲迷之妙語,諸如:「等扛戲棚板」、「看戲看到扛戲籠」等俗語。「等扛戲棚板」表示對戲曲非常沉迷,看戲看到戲結束還捨不得離開;而「看戲看到扛戲籠」,則形容愛看戲,喜歡到去幫戲班扛戲箱子的情形。另有觀眾因欣賞戲曲後,產生極大興趣,於是加入戲班,實際體驗演戲生涯,形成一種有趣的社會現象。 俗語說:「三分前場,七分後場。」意思為後場樂隊比前場演員還重要;「無後場行沒腳步」,表示演員之台步係根據後場伴奏而走,缺乏後場便無法走台步,可見後場在戲班中具有舉足輕重之功能。後場分為文平(文場)及武平(武場),文平負責絲竹樂器之演奏,例如殼仔絃(文場總指揮)、月琴、大廣絃、吊規仔及笛子等樂器;武平專司鑼、鈸、鼓(後場之總指揮)等打擊樂器。劇團為節省開支,通常要求樂師一人兼司數種樂器。此外,所謂「出將入相」,文、武場樂師因演出需要而有左右不同之座位,因武場司鼓樂師必須看見演員何時出場,因此通常坐在戲台「出將」那一方(觀眾面向舞台之左邊),文場則坐在「入相」那一邊(觀眾面向舞台之右側)。 劇團中尚有負責管理戲箱之人員以及走台(撿場)人員。由於戲曲演出之需,劇團有不少戲服及道具,為避免演員分心,一般劇團都有專責人員,負責管理戲箱、道具,協助演員順利完成表演工作。此外走台(撿場)則是負責搬桌椅、拿道具,幫助演員換裝等雜項事宜,協助戲曲順暢演出。 貳、淡季與旺季 傳統戲曲劇團的演出時間有大小月之分,大月之演出機會極多,通常與神誕有關,一般農曆一月、二月、三月、七月及八月為大月;小月的演出機會較少,農曆五月、六月、十一月及十二月是小月。 民間生活作息和宗教信仰,導致戲曲演出有淡季與旺季之分。以大月的一月月、二月、三月、七月及八月而言,戲曲活動的熱絡,主要來自歲時節令與宗教活動。農曆一月為民間最長的假期,從過年至元宵節,既有酬神演戲之需,亦有休閒娛樂之需,戲曲演出機會自然增加;二月由於土地公為台灣民間最普遍的神祇,與民眾生活關係極為密切,因此農曆二月二日起便成為另一波演戲熱潮;而三月更是熱鬧,如農曆三月三日上帝公生、三月十五日大道公生以及三月二十三日媽祖生,台灣各地都有慶典活動,到處可見遶境、進香等祭典,戲曲活動亦隨之興盛;農曆七月,由於台灣為移民社會,加上自然環境因素,造成陰廟特別多,包括大眾廟、有應公廟、姑娘廟、水流公廟、百姓公廟及金斗公廟等,因陰廟祭典於農曆七月舉行,民間信仰力量也連帶造成戲曲活動的興盛;至於農曆八月十五日中秋節,也是土地公生(自古土地祭典分春祈與秋報,因此土地公有兩次生日。)演戲活動相當頻繁。 小月的演出機會較少,閏月、農曆五月、六月、十一月及十二月是小月。民間宗教活動以「正」月為主,閏月便不再重複舉行,俗諺謂:「沒米兼閏月」,表示沒米已很淒慘,加上閏月,日子更不好過;五月份為蔬果、漁產等盛產期,戲曲活動相對減少;六月為台灣稻米收割期,因為農忙,戲曲活動也較少;十一月亦為收成之農忙期,戲曲演出機會不多;而農曆十二月已進入一年之末,民眾忙於準備過年,戲曲活動亦隨之減少。 其實,劇團演出之淡季與旺季,根據葛伯納及王嵩山之研究,尚有不同之說法。葛伯納之分析仍以農作情況及重要神誕日、節令為主要考量依據,該研究多採「農閒」、「忙碌」、「非常忙碌」或「非常空閒」等比較用語;王嵩山於民國七十至七十一年從事田野調查,製成「神誕、節令與戲曲演出之關係表」,其分析結果與前述稍有不同:最大月是三月;十二月為最小月;一月、二月、六月、七月及九月則為大月;四月及八月是次大月;五月、十月及十一月為小月。 質言之,傳統戲曲活動之淡季與旺季,多與民間信仰活動及民眾作息有密切關係;然時至今日,由於各類選舉活動、文藝季及文化局巡演之影響,增加部分戲曲團體演出機會,使得淡季與旺季產生小幅變化。不過,一般而言,歲時節令與宗教活動仍為影響演出機會之主要因素。 參、劇團的管理 劇團的管理可從對外營運與對內管理兩方面來說。對外營運主要是指劇團社交關係之建立與演出機會的拓展,目的均在於劇團聲譽之提昇及爭取戲曲演出機會。傳統劇團最主要之支持來源為民間力量,除劇團本身水準外,社交關係良窳亦為影響劇團發展之重要因素。一般而言,寺廟、首長、村里長、爐主及頭人等為劇團主要社交關係網,因此,團長或班長(經紀人)如何建立良好人際關係,便成為劇團發展的重要課題之一。演出機會的拓展實與社交關係相輔相成,基本上良好的人際關係與演出機會成正比關係;假如劇團不擅於社交關係之建立與擴展,僅能「守株待兔」,等待請主登門,演出機會自然較少。因此,凡是擅於此道之劇團,往往能有更多的演出機會,傳統劇團中成功的營運者,當推目前之「明華園戲劇團」,該團以現代化企業經營來管理家族性劇團,業務發展蒸蒸日上,大家有目共睹。 以對內管理言,傳統民間職業劇團之經營,通常由團長(班長)負責整班(整籠),亦即出資購置戲籠、招收班底(前場及後場人員)。以日治時代而言,班底主要來源有二:其一是招收已有表演基礎的演員組班,使之擔任前場、後場工作,並談妥計酬之方式;其二則為招募幼童組成童伶班,與其家長談妥戲金及簽約年限,直到契約期滿,才可離開,但也可續留。第二種情形即為「綁(?)戲」,應募之幼童俗稱「綁(?)戲孩子」,孩童之面貌、身材及性別為衡量戲金之標準,通常面貌及身材姣好者,戲金較高,女童之身價又較男童為高。 演員聘用方式,分為「班底銀」或薪資。演員常因家庭貧困,先向團長以無息方式支借一筆款項,稱為「班底銀」;演員藉由加入戲班後之演出酬勞,逐筆於「班底銀」項下扣除,直至還清借款為止,始完成雙方之權利義務關係。以鉅額「班底銀」留住知名演員,便成為劇團對內的變相管理方法;不過既是雙方之約定,便無足置喙之餘地。 另一種聘用係採契約方式,通常一年簽約兩次,可分上半年及下半年。一般是演員於農曆六月戲神生日或尾牙時,表明自己明年之去留意願,例如尾牙當天,演員若不願續約,可表明僅留任至來年的六月,以便劇團有緩衝時間遞補新團員。而此種簽約係屬口頭之「君子協定」,並沒有文字契約,可見民間劇團與演員之間通常仍是守信重義。此外,民間尚有所謂「開份」的協定,係以演員在劇團中擔任的職責來協調酬勞多寡,例如戲金為一萬二千元,團員有十二人,便將戲金分成十二等份,再依職務輕重調整酬勞。以布袋戲而言,通常打鼓者較打鑼者為高,但兩者酬勞差距不大,可說象徵意義大於實質報酬,因司鼓人員為後場總指揮,較為辛苦之故。由此可見,傳統劇團之管理已顧及演員心理,表現出充滿人情味的考量,能夠凝聚演員與演員、演員與劇團間的向心力,有助於演出合作之成功。 傳統劇團薪資給付方式多為日薪制,因劇團演出天數不定,若演戲天數太少,發月薪對團長造成不利,反之則演員權益受損,故多採日薪制。但據調查,目前有日薪及月薪兩種制度,日俸者,演員有演出始能領取酬勞,若當日本團無演出機會,演員可至它團演出;月俸者,猶如上班,有固定薪資,但即使本團無演出,亦須至劇團上班、打雜,不得外出兼差或至它團客串演出。目前有固定薪水之劇團,僅有公立的「蘭陽戲劇團」,其它民間劇團大抵採有演出才有收入的「日薪制」,因此梨園諺語有:「鑼鼓陳,腹肚緊(ㄢˊ);鑼鼓煞,腹肚顫(ㄘㄨㄚˋ)。」之說,亦即有演出才能溫飽,沒演出就得挨餓。 除契約明定外,民間劇團尚有某些約定成俗的習慣,例如「來沒走,去沒留。」亦即劇團不隨便開除團員,但如團員有更理想的出路,劇團亦不加以慰留,除充分尊重演員個人之自由意志外,亦保持劇團本身不卑不亢之基本態度,展現出劇團與演員間的平等立場。又如「來當收,去不留。」表示它團演員至本團客串演出,本團仍須付與酬勞,但該演員所屬劇團若有演出,本團便不得挖腳過來,此乃同業間之規矩。由此可見,劇團絕不虧待前來客串演出之它團演員;同時,既然開放讓本團團員至它團客串,賺取外快,相對地,演員亦須克盡本分,當所屬劇團有演出時,亦不得「見利忘義」至它團演出,棄本團於不顧。 肆、藝人的生活 在傳統劇團中雖有「捧名角」之情形,但在保守的傳統社會裡,演員的社會地位一向低落,俗諺說:「父母無聲勢,送子去學戲。」由於家境貧困,父母才送子女到戲班學戲;到了戲班,生活仍然艱辛,學戲童伶的生活非常辛苦,每天早晨破曉即起,必須燒水供老師洗臉,再練拉筋、劈腿、拿頂、蹲馬步及跑圓場等功夫;一邊練功尚須一邊默誦戲文,不論練功或背誦戲文,均須達到老師要求之水準,否則挨打挨罵在所難免。 早期一般演員之生活,如梨園俗諺說:「豬吃狗睏毛蟹行」,意謂演員生活非常辛苦,就像豬一般什麼都吃,像狗到處住,又像螃蟹般四處橫行,一語道盡演員生活的辛酸。由於演員必須隨劇團演出地點四處奔波,因此經常在舞台上過夜,有些戲班每至一處,便到廟口附近尋覓當夜下榻所在,空屋、倉房常常便是戲班的臨時住處,在居無定所的情況下,難以奢求生活品質。 以目前情況來說,大型劇團經費通常較為充裕,演員臨時下榻處所多為旅館,或是劇團自備大型交通工具,當夜趕回。此外,目前一些香火鼎盛之寺廟,大多設有香客大樓接待客人,縱談不上高級,下榻環境亦較昔日改善許多。至於一般小型野台戲班,演出機會大多以區域性為主,演出地點通常離演員住家不遠,團員通常能夠回家過夜。 演員除居無定所外,其生活作息亦不正常,昔日盛行「三齣光」,即為午夜場,三場戲下來,通常必須通宵達旦,演員在無法獲得充分休息的情形下,又須馬不停蹄地趕至下一個演出地點,如螃蟹一般四處橫行。 演員生活之苦,來自精神及物質兩方面。在精神方面缺乏文化薰陶與休閒時間;於物質方面又相當匱乏,由於演員僅靠戲曲演出不足以糊口,因此劇團變相經營之情形極為普遍,例如布袋戲團播放露天電影,歌仔戲團變成康樂隊;而個人兼差之情形也相當多,如皮影戲藝人許福能(二○○二年七月逝世)曾經兼做廚師,傀儡戲藝人林讚成兼做道士,歌仔戲藝人兼做喪葬陣頭,亦有從事家庭手工者,真是五花八門,藝人生活之清苦由此可見。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