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無形文化資產民俗類登錄現況研究(三)
〔本文發表於「兩岸非物質文化遺產論壇(台中場)」,文建會文化資產總管理處籌備處主辦〕 參、台灣無形文化資產民俗類普遍現象與登錄分析 民俗經驗是一種普化的知識形式,擴散在日常生活中的許多層面,其內容含括:傳奇故事、神話傳說、歲時節令、社會風俗、生命禮俗、祭祀、禁忌、儀式、時空概念、民間信仰、俚俗諺語等等多元的民俗傳統,豐富多元的民俗建構體系便是文化生產與再製的核心價值。為讓有文化價值的文化資產得以持續的運轉與活化,透過《文化資產保存法》的法源條例設立,以強制手段督促地方主管機關進行普查、登錄等作業程序。 近年來傳統藝術、民俗及有關文物在各縣市陸續列冊登錄,即是藉由地方文化主管機關進行普查與登錄,甚至經由中央指定為國家級重要文化資產,運用公權力保護有形或無形文化資產,使其得以永久維護與保存。這些經普查後登錄的無形文化資產,若經完善的推廣維護,將形成新一波的文化資產空間氛圍改造、社區營造基底概念的轉換、創意產業等文化再生產的動能。文化資產的保存與再利用是台灣社會環境的必然變遷,但主管機關對登錄後的資產保存、維護或推廣尚未訂出具體的作為,面對這種不同於以往的文化保存運動及其保存內涵與對象的不明確性,再加上公部門與民間團體大多對於傳統藝術、民俗認知缺乏專業素養,常導致文化資產價值與美感頓失在行政體制下,對於民俗及有關文物的維護與保存工作立意雖好,但在地方文化主管機關的整體制度施作執行面而言,仍有其普遍性的問題需要解決。因此關於無形文化資產民俗登錄普遍現象與分析,須透過兩面向探究,第一、台灣無形文化資產民俗普遍現象;其二為無形文化資產民俗登錄機制的結構狀況。 台灣無形文化資產民俗普遍現象,首要就是台灣文化的多樣性,聯合國教科文組織《世界文化多樣性宣言》第一條:「文化在不同的時代和不同的地方具有各種不同的表現形式。這種多樣性的具體表現是構成人類的各群體和各社會的特性所具有的獨特性和多樣化。」例如,以鬼靈、先祖崇拜為例:宜蘭頭城搶孤、新竹褒忠客家義民祭、雞籠中元祭、賽夏族矮靈祭、平埔夜祭,就各自代表著不同族群、社群對於鬼靈世界想像與社會實踐;再以正月十五元宵節為例:平溪天燈、鹽水蜂炮、台東炸寒單,是結合當地風情與歷史背景而衍生的特色民俗慶典。 第二、宗教信仰節慶化:民間宗教與傳統生活文化有密切的關係,即和一些民間習俗,乃至神話傳說,或歷史人物產生某種程度的關聯,具有濃厚的文化性和草根性;由於台灣早期移民冒險渡海來台,海難頻傳;抵台之後,又要面臨生存壓力、漳泉、閩粵械鬥及各種天然災害與瘟疫,偷渡民眾每逢生活遇上困難與紛爭,也不敢尋求清廷的保護和調解。由於這些緣故,台灣民間宗教力量便成為民眾精神最大的寄託;大陸移璧南遷的文化,再加以揉合海島的草根習性,經過演化而形成台灣特殊的宗教理念與形式,民間多神觀點與萬物有靈論,深層落實於民眾的生活中,逐漸立下許多的祭典節期,大多是慶祝民俗節日,紀念、祭拜某神祇之誕辰或冥誕(忌日),固定於每年的某月某日舉行,甚或造廟、立像予以供奉祭拜,蔚為風氣。例如:雲林口湖牽水(車藏)、台南府城迎媽祖、大甲媽祖遶境進香、大路關石獅公信仰等;另外隨著經濟進步、時代轉變多元文化交流,民間宗教的神誕祭典及建醮大拜拜普遍風行,且相當具規模;雖然民間祭典都依古例,但在形式上和表現上已趨向現代化及多元化,例如: 第三、民俗祭典觀光化:台灣的宗教觀光資源非常豐富,依其宗教性質可分為祭祀、科儀、宗教文物等,隨著不同族群的人文發展,其展現的文化內涵是包羅萬象。近年台灣各地都積極推動地方特色作為觀光資源,常以文化祭或藝術節的方式推廣民俗文化及地方資源,台灣重要的宗教祭典諸如松柏嶺玄天上帝祭典、大甲媽祖進香、北港媽祖出巡、白沙屯媽祖進香、學甲上白礁、南鯤鯓王爺祭典、台北迎城隍、東港王船祭、二結王公過火及原住民祭典等,這些宗教祭典都與地方特色結合,作為發展觀光的重要資源。 第四、文化再生產的延續性:在人類社會發展中,文化傳承始終伴隨著物質、文化及人類自身的生產和再生產。現代化建設不能只發展物質、技術,還應同時發展精神、文化,特別是各民族優秀的傳統文化,因為這兩者在人類社會的發展中共同並存、相互制約又相互促進。台灣民俗文化的發展是一個不斷積累的歷史過程,而民俗文化的傳承則是人類文化連續不間斷發展的內在要求。傳承是指與主體結合的過程中受內在機制的支配而具有穩定性、完整性、延續性等要求,並在整個社會發展中呈現出再生的特性,與文化的橫向傳播不同,它主要在代際間縱向傳遞。例如:民俗美學觀念提升,雞籠中元祭看牲看桌擺設越見精緻化;形象顛覆,媽祖等各路神祇形象轉化Q版更為親近民眾。 以上為台灣民俗普遍現象,下列接續登錄機制現況分析,根據《文化資產保存法》第五十七條、第五十八條、第五十九條、第六十條規定進行登錄機制的探討。目的乃針對中央層級文化機構、地方政府文化機關與承辦單位,以及保存團體(者)兩向度思忖,經由「法令規範」、「行政體制」分別歸納、彙整諸元實務操作議題與執行困境。 首先從網站登錄數量與實際公告數量,及公告附件完整度核對分析:如【表3】,從各縣市民俗及有關文物登錄公告情形調查表得知,經過比對公告與網站,有三大問題,第一便是上述統計數量與實際公告數量之落差;其二則是公告名稱與網站登錄名稱不符;第三登錄公告資料缺漏不夠完備。從檢視兩者間的數值差異緣故,大致可以分為四個因素: 由此四點可見登錄問題主要類型,這問題的癥結,便是來自網站登錄在於各縣市政府相關單位自行控管,造成上述四點因素便是來自於若各縣市政府相關承辦員對於無形文化資產登錄流程不熟悉或不理解導致出錯,弔詭的是各承辦單位皆有登錄操作手冊可參考,仍出現錯誤,因此可以從法條解釋來推論,可能大多數承辦業務員文資法規內容不熟稔或詮釋誤解;也可以從登錄公告資料缺漏不夠完備看出行政體制的問題所在,歸納如下: 第二、前文已指出台灣民俗普遍現象來自於文化多樣性,就台灣如此豐厚的文化積累與風俗民情而論,依目前普查進度,各縣市機關對於普查的速度仍有待進步,例如下列各項台灣著名慶典活動:迎霞海城隍、保生大帝出巡、青山王暗訪、阿美族豐年祭、捕魚祭…等仍多未進行普查或登錄手續。另外根據《文化資產保存法》第3條第5款,針對「民俗及有關文物」之釋意為「與國民生活有關之傳統,並有特殊文化意義之風俗、信仰、節慶及相關文物」,目前各縣市多以信仰與節慶為調查重點,相對來說風俗一類就又更少進行調查與研究,也是值得注意的問題。 第三、田野調查方式與田調人員對於無形文化資產的熟悉度也待加強,例如:登錄詞目錯誤,如登錄詞目為某某宮、端午節、媽祖、燒王船……,便是對於無形文化資產內容的掌握度不足造成的結果,應登錄為大甲媽祖遶境進香、二龍村龍舟競賽、東港王船祭、鹽水烽炮、義民廟賽神豬該類型名稱為主。亦或者如傀儡戲戲種,本應登錄於傳統藝術一類,但經過台灣社會想像洗禮之下,台灣傀儡戲藝術價值較其宗教科儀意涵低,不似戲曲表演,所以應改登錄為民俗一類。 以上即為目前台灣無形文化資產民俗現況與登錄分析,從現象與機制著手便是期待法規儘可能貼近社會與民俗實際狀況,以方便進行保存與維護工作,不論是列冊登錄或者是指定國家重要文化資產,就是希望藉由地方文化主管機關進行普查與登錄,甚至經由中央指定為國家級重要文化資產,運用公權力保護有形或無形文化資產,使其得以永久維護與保存。無形文化資產在操作與保存上,因為涉及許多個體特質與精神核心層面,往往較為困難。尤其無形文化資產選項上變動因素之多元,可能讓文化資產稍縱即逝或轉型變革,因此對於各縣市無形文化資產之普查能投注更多心力,全面調查台灣現存無形文化資產之項目與數量。 肆、結論與建議 台灣「無形文化資產」的意義與概念,等同於聯合國所稱「非物質文化遺產」,或日本、韓國的「無形文化財」,是人類文化遺產中重要組成部分,具有不可取代的地位,它體現了特定民族、群體或地域的歷史、文化傳統、生活方式和美學的獨特性。 在日本,無形文化財保護制度可說是世界先驅。早在半世紀以前,無形文化財便與建造物、美術工藝品、民俗資料等有形文化財、紀念物與埋藏文化財同列於《文化財保護法》(1950),開啟了全世界最早的無形文化資產保護政策。指定認定制度是日本文化財保護重要制度之一,亦是日本無形文化財得以保存、發展至今之關鍵。然而,強調歷史、藝術上的「重要價值」也讓日本無形文化財保護行政長年以來「優品主義」、「嚴選主義」較為強烈。台灣與日本的制度雖各有法制,但架構頗為相似,然而因應國情的不同,可以提供我國針對無形文化資產保存與維護更多的刺激與想像,透過他山之石的借鏡,期待可以更健全台灣無形文化資產的環境與規範。 從本文〈台灣無形文化資產民俗類普遍現象與登錄分析〉一段,是針對目前各縣市對於台灣民俗普遍現象與提報登錄機制的問題,進行問題釐清。為讓有價值的民俗文化資產得以持續的運轉與活化,各縣市文化局(處)應經完善的推廣維護,將形成新一波的文化資產空間氛圍改造、社區營造基底概念的轉換、創意產業等文化再生產的動能。文化資產的保存與再利用是台灣社會環境的必然變遷,因此主管機關對登錄後的資產保存、維護或推廣訂出具體的作為,顯得相當重要。 從現象面,可以將台灣民俗的精神與樣式結合社區發展,讓空間與人文一同整合,塑造民俗景觀(地景)讓文化延續性的再製得以藉由生活繼續傳承延續。祭典操作也更應該有制度化與詳實紀錄,甚至透過培育接棒方向思考、行政管理便利、美學觀點提升、導覽系統建置、以及民俗守護員的概念與認證,把持住節慶觀光化與傳統核心價值之間的拿捏,讓台灣民俗的精神意涵得以生生不息、不變調。 從法規與制度面而論,應立即著手進行各類文化資產普查計畫,如:傳統工藝美術普查計畫、傳統戲曲、音樂普查計畫、民俗藝陣普查計畫、祭典活動與歲時節日習俗普查計畫(可分期或分區執行計畫),並召開審議委員會,確定登錄項目,並於時限內送中央審議委員會審核。 針對普查與提報進行下列注意事項輔導,以釐清文資法源條例之概念核心。 過去二十幾年來文建會與各地方政府委託執行多項保存與傳習研究計畫,大量的研究成果與紀錄雖有少部分已整理出版,然尚有龐大的成果等待處理以作有效利用。並藉由整體而全面的輔導機制建置,從傳統藝術、民俗視野的凝視與文化行政體系的執行,摸索出對文化資產保存與推廣方案,透過與週遭資源的串連結盟、環境文化間的觀察創造激發並結合在地動能,轉化舊有的文化資產價值能量積蓄生成(span)為新的文化資產,以厚植無形文化資產相關場域之研究發展。 民俗本身具有差異性與地方性及變異性的特質,因此各類無形文化資產項目所需之保存與傳承計畫的理念、準則,操作方針與整體配套措施,推行需符合各地方、各類無形文化資產需求之保存維護機制,讓文化資產在人與時空、歷史脈絡的轉動下持續保存與活用,激發出更多文化資產傳承、期望再生文化資產的可能性與意義,達到文化資產的永續經營。 伍、參考書目 一、書目 二、報告書 三、報章雜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