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傳統知識與實踐通論
                依照《文化資產保存法》條文,所謂傳統知識與實踐:指各族群或社群,為因應自然環境而生存、適應與管理,長年累積、發展出之知識、技術及相關實踐;《文化資產保存法施行細則》說明傳統知識與實踐「包括各族群或社群與自然環境互動過程中,所發展、共享並傳承,形成文化系統之宇宙觀、生態知識、身體知識等及其技術與實踐,如漁獵、農林牧、航海、曆法及相關祭祀等。」
質言之,所謂傳統知識與實踐及人民因應自然環境所產生的知識與技術,例如華人因應節氣變化與生活經驗法則編寫農民曆,作為生活、產業之參考依據。沿海民眾觀察海洋潮汐而建造石滬捕魚,或芳苑蚵農因應潮間帶沙灘地形,為避免漲潮或車輪陷入泥沙,而發展出以黃牛載運蚵的方式等知識與技術。
                《傳統知識與實踐登錄認定及廢止審查辦法》規範,「傳統知識與實踐應具可追溯歷史脈絡、顯現持續累積及發展之軌跡。」其登錄基準為:「一、顯著反映族群或地方及環境互動下形塑之生活特色;二、所承載之傳統知識內容具一定系統性與完整性。」因此傳統知識與實踐應有歷史性、傳承性、是先民生活體驗代代相傳之知識、技術。登錄基準強調反映族群與環境所產生的生活特色。例如澎湖地區因天氣炎熱加上海風強勁,而有「蒙面」之地方特色;其次具備系統性與完整性,意指傳統知識與實踐必須有完整之流程、系統作為實踐之依循。
                登錄及保存者之認定則規定:保存者(團體)需充分了解登錄項目之知識、技術及其文化表現形式。並具有協助推動登錄項目保存維護工作之能力及意願。且在文化脈絡下為適當者,亦即認定保存者具有代表性無爭議性。
由於傳統知識與實踐是經由先民累積生活經驗、累積形式的知識與技術,並非個人技術、技藝,因此認定保存者以團體為宜,且應考量世代相傳之傳統知識、技術是否要認定特定之保存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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